1、母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(的母应为制;对国有为主体设立,核心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,可以是非法人,下同);
2、具有5 家控股子;
3、母和子的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。
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1、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母加盖公章);
2、母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母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3、章程(母加盖公章);
4、成员申请加入、承认章程的文件;
5、母对子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;选择提交:子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、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、子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,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,应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6、成员的《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。注:法人依照《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 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母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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